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成两会热点 代表委员期盼其为民企树信心立恒心
2024年全国两会伊始,“民营经济”就不出意料地成为热词。
3月3日下午,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举行。大会新闻发言人刘结一向中外媒体介绍本次大会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其中一个问题即关于民营经济。
连日来,代表委员们对民营经济的关注热度也明显居高不下。尤其是两会前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传来好消息: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会议强调,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法治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代表委员对民营经济促进法非常期待,希望这部法律能够为民营经济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把政策利好落到实处
民营经济之“热”,早有迹象可循。
刚刚过去的2023年,被称为民营经济的“政策大年”:“两个毫不动摇”作为关键词,频频出现在高层会议和有关文件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国家发改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多个部委出台涉及民营经济的数十项针对性配套措施……
今年以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信号继续不断释放,在多地多部门2024年所明确的发展任务中,都有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内容。“民营经济”成为无可争议的关键词和高频词。
“去年一年,我跟随全国政协、全国工商联的调研队伍,在上海、港澳地区、泰国、印尼等地调研我们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感觉到我们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好。”全国政协委员、春秋航空董事长王煜告诉记者。
2月21日,王煜受邀出席了上述民营经济立法座谈会并建言献策。他倍感振奋地说:“我们有必要把这些好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落实下来,让我们民营经济有一部专门的国家大法。用法治来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经济一定会迎来发展的历史新机遇。”
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工商联主席俞建说,有关民营经济政策的层级、密度、广度前所未有,极大地提振了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广大民营企业迫切期待能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由法律加以规范化、定型化以保证稳定性。
“我们亟须通过立法将过去政策性中的重要内容确定下来,把政策利好落到实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加快制定非常关注。他同时提及,多地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当前存在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须上位法的指导。
“为民营经济立法,就是要让这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稳定民营经济信心方面的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都通过立法方式固定下来,发挥法律具备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执行力,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为民企树信心、立恒心,这才是民企真正的‘定心丸’。”王煜说。
法律上落实平等要求
如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确定将加快。消息传来,让全国人大代表、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倍感振奋。在他看来,这既是用法治的方式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稳定民营经济发展的预期、振奋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姚劲波认为,起草和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以立法形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将使民营企业家对未来更有信心和安全感。
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规定些什么内容?“公平”和“保护”是王煜心目中立法应确立的原则。前者体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后者体现的是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产权的保护。
迟日大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首要目标和核心原则是:确认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促进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要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责任平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也认为,应从法律上把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解决平等准入、公平竞争、政策支持等问题。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内容上,民建中央在其提案中建议,应从法律层面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及民营经济的定义、性质、范围、地位、作用等进行明确,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振发展信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市场准入、招投标、投融资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民营企业提供与国企、外企同等的待遇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会,推进构建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对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政企关系、统计监测、征信建设、人才引进培养、职称晋升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环境和发展环境。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整顿治理,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强化制度设计保实效
企业产权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显然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一个关键问题。
如吕红兵所说,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应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政府部门切实依法办事是关键。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司法机关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例如,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该充分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并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司法机关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是重点。例如,在查封、冻结、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法律制度创新是突破。例如,司法机关应推广合规不起诉制度。再如,借鉴司法机关合规不起诉的思路,行政机关建立合规不处罚制度。
王煜认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防止把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即便构成犯罪,也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犯罪和公司犯罪、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两者要在立法上严格界定。“建议在经济上严惩企业犯罪,加大违法成本;但在涉及个人问题查实前,建议不要动辄批捕或以留置为由限制个人人身自由,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如何让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到实处,也是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
迟日大认为,为保障立法实效性,要总结全国范围内民营企业法规评估和执行检查情况的经验,强化制度设计,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真正得到优惠和好处。明确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职责:建议将保障、促进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业绩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将提高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纳入政府诚信建设考评体系,保障政府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吕红兵认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条件,应对营造营商环境中的政府行为作出界定。应该以民营企业的体验为指标,以民营企业的满意为目标。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经济发展的需求,令人期待,令人鼓舞,需要且能够推动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助力内外循环协同推进,不断提升市场信心和活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