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信息和教育培训行业多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
科技信息和教育培训行业多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
2017-05-0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admin近日,海淀法院发布了2017年《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今年白皮书聚焦“竞业限制”问题。据统计,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且涉诉行业分布集中,科技信息行业及教育培训行业成为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多发领域,而研发岗、师资岗、销售管理岗等属于易发生竞业限制纠纷的高危岗位。
概况:支付经济补偿违约金较为常见
海淀法院统计,在2010年至2016年的7年间,该院共受理了332起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案件数量在全国基层法院位居前列。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常见的诉请包括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赔偿损失、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确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等。其中支付经济补偿、违约金较为常见,这两类诉请分别占全部案件的52.4%和45.3%;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赔偿损失、返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类诉讼则时有发生;确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类诉请则相对偶发。
数据: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超500万
诉请获得法院支持情况方面,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174起案件中,判决结案164件,其中42件案件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请,判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达510余万元,用人单位胜诉率为25.6%。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121起案件中,判决结案103件,64件案件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请,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达162万余元,劳动者胜诉率为62.14%。
用人单位主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31起案件中,判决结案30件,21件案件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请,用人单位胜诉率为70%。此外还有22起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均为判决结案,但仅有1件部分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赔偿主张,其余均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请。
案例: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张某入职一家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5年为竞业限制期,期间该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张某离职,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3年后张某入职一家与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原公司则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5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部分约定无效。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法条解释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至第十条。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作出了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