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近期宣判三起“路怒”案 根治还需提高违法成本
法院近期宣判三起“路怒”案 根治还需提高违法成本
2017-02-10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近期密集宣判三起“路怒症”案件
“路怒症”是指小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驾驶员愤怒和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在实际行车中常常表现为打不文明手势、说脏话、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强行违法占道行驶和不按规定让行等故意危险驾驶行为。近年来,由“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屡见诸报端。
2016年,赵某某驾粤S牌号小汽车行至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与小榄工业大道交会处红绿灯时,因越实线变道与彭某松驾驶的粤T牌号小汽车碰撞。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被告人赵某某更是驾车连续撞击粤T牌号小汽车车头致该车受损。
近日,中山市第二法院一审作出服刑8个月的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2015年,合肥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刘某与一名私家车主在一条主干道上因驾车抢道发生矛盾,继而发生相互推搡、打斗。随后,刘某约朋友对私家车主实施殴打,导致私家车主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
近日,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结。法院判处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执行。
此外,江西首宗因为“路怒”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驾驶案件也宣判了。在高速公路上怒开斗气车的司机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2月8日,半挂大货车司机陈某因为“斗气”,高速公路上多次变道、刹车、停车来逼停后方车辆,结果在第4次别车后,导致两辆重型半挂大货车发生了两车追尾事故。
“路怒族”承担多少法律“风险”?
因“路怒”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或者打架斗殴事件,除了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金外,还可能会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这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从已经宣判的“路怒症”案件来看,这类案件一般会涉及“两宗罪”,即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些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短评:根治“路怒族”还需提高违法成本
"路怒"引起的攻击性驾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更是对他人与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要想根治“路怒一族”,还需要依据现有的交通法规和刑事法律,从法治视角开出治愈“良方”。
有法必依。“路怒”之下,理智靠边站,狂按喇叭,较劲飙车,超车并线......公路变成赛车场,红绿灯成为发令枪。今年来,在警方的严打和整理下,路怒还屡禁不止,很大一部分原因归咎于部分车主淡薄的法律意识,对于相关交通法规和法律条例,他们或似懂非懂,或明知故犯,知法犯法。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在现实生活中,遵循这一条款的司机又有多少?为呼吁司机斑马线礼让行人,许多地方的交警还呼吁行人对文明礼让斑马线的司机竖起大拇指。事实上,根据交通安全法,斑马线礼让行人,本应是司机依法的表现。因而增强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成为这剂根治“路怒症”药方中必不可少的“药引”。
执法必严。为避免相关交通法规成为一纸空谈,交通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必须严格执法,秉持交通违法行为,“事无大小”“零容忍”的执法态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此外,为方便执法时取得足够的证据,还需进一步完善交通监控设施,使违法人员无处遁形。
违法必究。 实际执法中,交警对于违法的处罚手段还流于单一,对一些违法现象还存在批评为主,惩罚为辅,罚款为主,扣分为辅的情况,多数惩罚手段是罚款扣分,“路怒一族”违法成本不高。整治路怒现象,仅靠交警的相关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违法惩处力度,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