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被公开,不只是民事侵权
举报信被公开,不只是民事侵权
2016-10-27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核心提示:
·再“奇葩”的举报信也是举报信,泄露举报信内容和举报人信息,是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定性是简单的,追责却没那么容易。
·违规也好,违纪也罢,需要承担的都是行政责任,这是民事责任代替不了的
广西南宁的谢先生没有想到,一封“投诉举报函”竟让他成了火遍网络的焦点人物。谢先生称,受旺旺雪饼包装袋正面“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的广告语诱导,他买了一袋雪饼,“但是自己的运气并没有因为食用它而变好”。谢先生因此认为,该食品的宣传是虚假的、迷信的、没有科学依据的。于是,他写了一封实名投诉举报函,分别寄往三个相关部门。然而,几天后,谢先生却在某微信群里发现了寄给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举报信的照片,信函落款处他的姓名、电话等身份信息连马赛克都没打。很快,这封被网友嘲笑为“奇葩”的举报信在QQ群和朋友圈被疯传,谢先生深受其扰(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谢先生的举报有没有道理,姑且按下不表。一个必须明确的常识是:再“奇葩”的举报信也是举报信,泄露举报信内容和举报人信息,是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谁公开了谢先生的举报信?谢先生推测是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封举报信的照片至今仍在网上疯传,上面“此致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字样清晰可见。
假如始作俑者确实是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们来看看其行为的性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背工作准则、应当依法追责,这些,都是明摆着的。
然而,定性是简单的,追责却没那么容易。前面我们说了,对于谁公开了举报信,谢先生只是合理推测;而追究责任的前提,显然不是推测,而是查明事实。这,就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来介入调查。
可问题是,这个“权威部门”该是哪一个呢?找监察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涉及泄露公民隐私,应该通过法律维权,这不属于监察部门的职能范畴”;某法学专家也认为,这“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只有法院才能彻底解决这个事”……
泄露举报信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仅是单纯的侵害公民隐私的民事侵权行为吗?笔者不敢苟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把这种不遵守工作准则的行为定性为“违反规定”;公务员法更是明确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属于“违反纪律”。违规也好,违纪也罢,需要承担的都是行政责任,这是民事责任代替不了的。
谁来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法律法规语焉不详。但在行政监察法中,有这样的规定:“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是监察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