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这一天真的来临:法律职业互换不再是梦!
当这一天真的来临:法律职业互换不再是梦!
2016-06-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法学院A教授培养了三个优秀的学生B、C和D,他们毕业后分别去了法院、律所和学校。十年之后,师门聚会:
B:每次开庭时我常想,如果自己站在辩护律师的位置上会怎么做?
C:我也是。每次辩护的时候,总会想想如果角色互换,我在公诉人角度上会做什么?
D:你俩快别说了,我研究了十年法学理论,就是可惜没机会去实践岗位上感受一下。(陷入沉思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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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的一天,A教授兴奋地在微信群里给学生们发了这样一则链接: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办法,并授权新华社6月26日全文播发办法。
简单来说,这意味着:作为一名律师、大学教授的你,可以改行去当法官、检察官或者立法工作者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这样的职业互换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将常态化、制度化。
办法明确要求: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知道这个消息后,法律工作者们分别表示: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既是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杜传金认为,办法的印发对于有志于成为法官的律师、法学学者是重大利好政策,对于法院也是拓宽用人渠道,增强队伍活力的有效途径。
“从长远来看它的意义不可轻视。因为这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谁可以参加公开选拔?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参加公开选拔?除要求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 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办法同时规定了不能参加公开选拔情形:
——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敞开了大门,但这选拔仍然是“高门槛”。
吕红兵律师认为,具备这些条件与要求的律师,不仅是合格的,而且是优秀的,特别是稀缺的。这些条件与要求,突出“德才兼备”,强调“以德为先”,同时要求“具有独立办案的能力,执业经验丰富”,充分表达了目前法官队伍建设对国际化、专业化特殊人才的客观与迫切需求,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有志于从事立法、司法事业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事先充分权衡利弊,郑重决定取舍。
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所以当律师、法学家角色转换后,将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担任法官、检察官,还要履行回避义务。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不再担任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实现权属变更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将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选拔如何进行?
办法规定,公开选拔主要采取考察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进行。此外,在选拔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等进行专业把关的环节。
看到这里,C和D打开了私聊页面,不约而同的说“要不咱试试吧”。(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信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