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公开征求意见 拟赋公共图书馆捐赠人“冠名权”
公共图书馆法公开征求意见 拟赋公共图书馆捐赠人“冠名权”
2015-12-0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 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捐赠者,可以获得图书馆的专题活动、馆舍及馆名等的“冠名权”。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政府设立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意见稿规定,国家要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分布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并通过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内应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免费开展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阅读推广活动。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提供数字服务。
意见稿强调,公共图书馆应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据悉,意见稿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明确政府是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体,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二是坚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读者,规定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免费,推动公共图书馆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