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进口按“假药”论处 药品代购可能入刑
未经审批进口按“假药”论处 药品代购可能入刑
2015-11-12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admin林靖
从淘宝网店转战更隐蔽领域 未经审批进口按“假药”论处
微信圈QQ群药品代购可能入刑
业余在微信朋友圈、QQ群里做“进口药品代购”可能被判刑。日前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过网络代购减肥药的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李洁(化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记者调查发现,淘宝网店基本已屏蔽此类违法生意,而微信朋友圈QQ群代购生意红火,查证却更加困难。
当庭指控
做泰国减肥药代购
入关被海关查获
海淀检察院当庭对李洁提出指控,认为她违反刑法等相关规定,涉嫌销售假药。
经查,李洁于2012年9月起,在北京市海淀区使用微信宣传代购泰国“YANHEE”减肥药,并利用QQ聊天工具进行沟通传递文件,通过私人导游购买药品进关,向订购人邮寄药品。北京海关于2013年7月3日查获李洁用于销售的泰国“YANHEE”减肥药共计61包536袋,后公安机关起获李洁向他人销售的减肥药共计2大包4小包。后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述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均应按假药论处。当月11日,李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李洁自称,此前她去泰国时买了这种减肥药,她自己和朋友都服用过这药。因为自己比较胖,所以接触到这些减肥药品。她自己有工作,后来在QQ群、微信朋友圈里,李洁向朋友们发布信息,介绍起自己用的这种减肥药,表示可以从泰国买了带回来。有朋友找她帮忙代购这种药,于是她业余时间便做起了药品代购。
问题所在
请导游在医院开药
但药品无说明标识
李洁请私人导游从泰国当地购药,之后邮寄给她。这些在泰国做私人导游的人是她从网络上认识的。导游的好处费是按代购次数收取的,代购一次,她就付给导游400元左右,包括邮费在内。
虽然李洁提到其中一名导游是从泰国当地医院代开的减肥药,药品在邮寄给她的过程中被北京海关查获,但因为并没有导游的任何佐证,而这些药品又都放在大小不一的塑料袋中,无正规包装,更没有任何药物说明、成分标示,因此并不能确切证明药品的真伪和来源。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法律解析
即使是“真药” 未经批准进口也按假药论处
李洁被抓获后,显得很吃惊。她后悔自己“太大意”,以前本不接触药品代购这方面,当微信朋友圈、QQ群突然兴起来,她就盲目地参与了进去,不知不觉地做起了药品代购。她根本没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竟然会触犯刑法,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最终会被判刑!
事实上,即使这种减肥药真是从泰国当地正规医院开的,且包装完好、各种标识清楚,要将它拿到中国境内销售,还必须经过批准,具备进口手续。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因此,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即为假药。
检察官张志婧解释,刑法所称“假药”,就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在量刑上,生产、销售假药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死刑。
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4年11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犯这款罪被判处缓刑的,还应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记者调查
药品跨境代购 淘宝守法难寻QQ易找
本报记者在淘宝网上搜索“泰国 YANHEE 减肥药 代购”等关键字,得到的回应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法显示相关宝贝。但通过QQ查找上述信息,随后则显现出十几个泰国减肥药代购的相关QQ群,其中近一半在群名中直接标注了“YANHEE”字样。一名代购在个人说明中自称:“本人泰国留学生,代购泰国减肥药YANHEE,一对一针对性配药,根据体质开药。一个月20斤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北京曾于2013年8月宣告破获本地首起境外假药入境销售案,查获在网上备受追捧的泰国减肥“神药”YANHEE(燕嬉)。但这种减肥药有抑制中枢神经、严重损伤肝肾功能等副作用,且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
北京海关还发现,来自泰国的一些包裹尽管申报为“咖啡”、“茶叶”、“草药”,但内部物品实为标注“YANHEE”(燕嬉)的减肥药。几位代购者均称药品来自泰国的YANHEE医院,根据买家的个人情况请医生开处方销售。
现状弊病
网店转战微信和QQ群 隐蔽代购查实难
在李洁代购的这批药品被查获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找到了两位购买者。但根据庭审中的指控,李洁于2012年9月起就使用微信宣传代购泰国减肥药。那么,究竟还有没有微信朋友圈里的其他“朋友”询问购买此药?公诉方并没有证实,因而我们不得而知。
但记者了解到,由于在微信朋友圈中做药品代购的隐蔽性,确实不利于案发后有关部门进行查证。
以前实体店、淘宝等网店做“药品代购”业务,一般会有账本、网购后台销售记录等,一旦发现有销售假药行为,可以此印证其销售假药的数量、金额等。而微信朋友圈和QQ群则与以往的方式不同,经常没有相关销售记录。而如果销售金额难以证实,则无法进行相关处罚。
并且,虽然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但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语音及信息证据在认证过程中仍存在较大难点和局限性。除了盲目从事网络药品代购的“新手们”,这也让一些明知故犯者滋生了侥幸的心理,从网店等转战到QQ群、微信朋友圈。
检察官提示
微信朋友圈买卖
双方注意风险
不过,千万不要以为在微信朋友圈里就可以躲避风险。据检察官介绍,近期此类案件中的涉案药品多在海关被发现查获,以身试法者将可能品尝李洁那样甚至更严重的苦果,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张志婧强调,网络社交工具的发达打破了传统的销售模式,这两年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QQ群宣传、推销产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家应合法合理利用微信等平台。不是不可以药品代购,但这种药品首先必须经过进口审批,办理相关的进口手续。
而对于微信朋友圈或者QQ群内的消费者来说,关乎人体健康安全的药品,还是应该到医院或正规药店购买,而不应购自非正规渠道,以保障用药安全。
此外,张检察官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净化经营环境。
本报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