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中院明确标准确保院领导办案不走过场
重庆四中院明确标准确保院领导办案不走过场
2015-08-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两个三分之一,明确院领导办案数量和方式
针对之前院领导办案数量不够多、办案方式不明确等问题,明确了院领导办案相对数量和办案方式。院长每年办理案件数不少于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数的五分之一,其他院领导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中,作为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数不得少于办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院领导办理案件包括作为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办理案件以及作为合议庭成员办理案件三种。2014年该院院领导办案67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3.5%,院领导人均办案16.8件,占审判执行一线法官办案数的30.2%。2015年1至7月,院领导办案35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3.4%,其中承办案件14件,作为审判长参与办案21件,院领导人均办案7件,占审判执行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的22.8%。此外,还明确规定院领导办案的范围原则上为其分管审判执行部门的办案类型。
随机分案+申请分案,确保院领导不能挑案办
针对之前院领导分案随意性较大问题,将院领导依次编入本人分管或经院长确定对应的每个合议庭,并在每一个合议庭成员中排为第一位。立案庭在其编入的合议庭之间依次轮流随机收案,直至达到院领导办理案件数量要求。立案庭应将院领导当月收案所在合议庭的第一件新收案件,确定为院领导承办案件;将第二件、第三件新收案件,确定为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同时规定,合议庭在收到案件后经过交叉阅卷、庭前会议等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院领导办理的,可以报请院长批准,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立案庭建立院领导办理案件分案台账,准确记录院领导担任承办人和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情况。
开示范庭办精品案,院领导办案高标准严要求
为了充分发挥院领导办案的示范作用,规定院领导办理案件不仅严格遵守《合议庭工作守则》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交叉阅卷、召开庭前会议,依法主持和规范庭审程序,遵守诉讼法有关期间和审限的规定,还要在办理案件中注重提炼裁判规则,发现和培育参考性案例,制作优秀裁判文书,通过解决审判执行疑难问题,总结审判执行经验,指导辖区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