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新亮点:下放权力压实责任办案质效提升
司法改革新亮点:下放权力压实责任办案质效提升
2015-07-2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干了23年法官,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王毅军终于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做了回主”——今年6月底,他首次签发了一起扒窃案判决书。虽然案情简单,但薄薄一页判决书,王毅军还是仔细看了五六遍才签发。“手中有了权力,肩头的责任就大了,生怕出错。”他感叹道。
曾经,即便像王毅军这样当上法院庭长的法官,依然无法决定其所承办案件的命运,庭里所有案件需层层上报审批,裁判文书由副院长、院长乃至审委会定夺签发。浓重的行政化色彩,让审理者无权裁判案件,往往也不需要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
如今,随着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不断推进,这一局面正在改变。《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试点地区通过改革努力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意识增强了,办案质效明显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改变
7月10日上午,西宁城西法院3楼办公室,主审法官李成玲再次核对完一份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后,在首页上方“主审人”一栏郑重签下“李成玲”三个字。该案判决结果就此定下。
如果没有改革,这位年轻的法官要拿到签发权还遥遥无期。按照以前的办案程序:案件审理结束后,李成玲草拟好判决书,在“拟稿”栏签字,报送庭长审核,庭长同意则在“核稿”栏签字,报送分管副院长,副院长同意则在“签发”栏签字,方能盖上法院公章。
“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作为案件审理者,却不是案件结果的决定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李宁指出,这违背了司法亲历性原则,不仅影响了办案效率,主审法官的裁判意见到院庭长那儿后还可能被更改,且案件一旦出现问题,由于责任分散、主体不明,很难追责。
检察机关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方复东说,以前,案件是否起诉等签发权都在主管副检察长手中,层层审批看似层层把关,实则容易导致人人不负责任、不愿承担责任,一级级“踢皮球”,直到把案件“踢进”检委会。
“改革前很多案件动不动就申请上审委会,其中不乏一些法官推脱办案责任的情况。”李宁深有同感地说。
多位一线法官、检察官向记者坦承,在行政化审批模式下,由于感到有领导为案件质量兜底,加上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有时办案确实比较糙,甚至出现过裁判文书将当事人张三写成李四等情况。
去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随后,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个省市先行试点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
舆论普遍认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既是对司法规律要求的遵循,也是对人民群众公正司法期盼的回应。
放权
司法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核心,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一年多来,各试点地区纷纷出台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办法,修订审委会、检委会工作规则,放权于法官检察官。
西宁城西法院出台规则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承办法官独任审理,承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责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分别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目前,我院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独任法官和审判长签发,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城西法院院长马晓军说。
城西检察院则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公开竞争,从首批员额制检察官中选任出6名主任检察官,构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办案组,由主任检察官签发案件,对案件质量负责。
为给法官检察官创造更好的行使权力的空间,青海试点法院检察院收缩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严格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以前判决准备改变检察院起诉罪名的案件,准备判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的案件,都要上审委会,现在,前者不用上,后者不必然上审委会。”
马晓军说,改革后上审委会的案件大量减少,今年二季度城西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2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48%。
让审理者裁判,直接导致院庭长,特别是副院长、副检察长被分权。但多位副院长、副检察长对记者笑言,并没有权力被剥夺的失落感,更多的是如释重负——以前不审案却定案,签发时如履薄冰。
城西检察院副检察长叶海深在反贪战线工作30年,业务精湛,曾被省里抽调上去办理了多起大要案,但担任副检察长以来,繁重的事务性和审批工作几乎占据了他所有工作时间。如今,这位资深检察官又有时间亲自承办案件了,他直言,非常幸福。
责任
有人幸福,也有人苦恼。西宁城西检察院主任检察官邓华玮最近签发起诉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后,心里一直忐忑不安——犯罪嫌疑人涉嫌购买了一辆赃车,他本人认罪,也有相关旁证,但卖家始终没有找到。
放在以前,这种两次退侦、证据链稍有薄弱的案件,肯定是领导签发,自己按部就班即可;现在自己签发案件,证据链上哪怕有一点瑕疵都让邓华玮感到难以忍受。
“签发案件,责任重,压力大。办案时必须更加依法谨慎。”这是包括邓华玮在内所有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一致的心声。
记者翻开李成玲拟写的一份判决书看到,有疑问的地方、错误的标点符号、重复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一一被标注出来,其用心程度可见一斑。
谨慎不无道理,除了需要对当事人负责外,各地普遍出台了司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追究。
海南法院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制度,并设定二维码终身识别案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上海检察机关规定,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的案件未进行审核或对具有明显差错案件未尽审核责任的,与承办检察官共同负责。
同时,各地明确了司法人员办案免责条款。李宁分析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会启动追责程序,司法认识上的客观局限性,案件出现新证据变更定性导致发回重审等情况,并不属于追责范畴。
为了让法官检察官更好地适应改革,各地均建立机制要求“两院”领导主动承办案件,明确办案数量,起带头示范作用;强化培训,提升业务素养。
压力之下,司法人员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西宁城西法院环境审判庭负责人杨萍说,最近正抓紧一切时间学习,只有提高能力,才能担当重任,办好案件。
质量
11名群众起诉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土地出让合同违法一案,在承办法官李成玲看来,自己第一次办这类案件,难度大,需要智力支持,于是她申请启动法官联席会议,向资深法官取经。
没有了层层审批,为弥补办案法官检察官在某些方面经验能力的不足,各试点地区建立法官、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资深法官、检察官组成,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研究探讨,提供参考性意见。
西宁城西检察院进行“大部制”改革,将原来11个科室整合为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民事行政检察局等6个机构,入额检察官全部放到一线办案岗位,优化办案力量,提升办案质量。
“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官独立办案,并不是说不再需要院庭长的监督,不需要案件管理,而是要规范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质量,同时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李宁说。
为此,青海法院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立“审判管理”模块,对案件从立案、开庭审理到结案各个节点进行监督管理,如收到诉状7日内必须立案,接近时限系统自动报警,超出时限冻结案件,承办法官需作出解释并承担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管部门扩展为业务管理部,采取流程管理、风险防控、跟踪监督、质量考评等措施,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所有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将办案活动置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中。
各试点地区还开出“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法官检察官有哪些权力,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一目了然,便于自律和接受监督。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青海法院办案质效整体上有所提升,案件平均审限缩短,上诉率和申诉率下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说,司法责任制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责任更重了,薪酬待遇等职业保障措施应当及时跟上。
法制网北京7月2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