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还是集资诈骗?浙江审理10亿元大案
网络借贷还是集资诈骗?浙江审理10亿元大案
2015-06-26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
“网络借贷”还是“集资诈骗”?
衢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一宗大案
25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宝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周辉自2011年以来,以100万元注册资金在网上集资10亿余元。法庭上,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展开辩论。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再审。
被告人周辉,33岁,于2011年以10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在2013年将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1000万元,同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期间,公司性质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周辉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介绍,被告人周辉2011年起用网站做金融信息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业务。投资人将投资款汇到周辉公布在网站上的其个人的8个银行卡等帐户用于投标。借款人(发标人)可在网站平台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从而融得资金。
公诉机关称,自2011年5月以来,为了吸引更多人投资,壮大自己的资金池,被告人周辉陆续借用公司网站以虚构的34个借款人(发标人)和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2个会员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大量发布虚假标的向投资人融资,并宣称年收益率约20%,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经查,被告人周辉先后从国内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0亿余元,其中尚有1136名投资人近3.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用于集资的银行帐户中扣押资金近1.8亿元。被告人周辉非法集资行为造成近1.8亿元无法偿还给投资人。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集资款,且所有集资款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集资款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沉积在商业银行,主要用于归还前面投资人本金和支付收益、购买房产、车辆及首饰等。同时,周辉还将车辆包装成虚假借款人(发标人)提供的抵押物,骗取投资人继续投入资金。
经查,被告人周辉除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和许诺的收益近6.9亿元外,用于购买房产近320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及相关费用近6700万元,用于购买珠宝、首饰、箱包等物近630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物消费等其他支出共计1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性质,要提供点对点服务,但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周辉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对此,周辉的辩护人表示反对。辩护人指出,该案没有被害人报案,是为数不多的正常运营的P2P公司被中断。中宝投资三年来经营正常等情形表明周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法庭上,43名投资人的代理人表示,这些投资人的投资款都是了解周辉和公司后自愿投资的,他们对周辉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表示除扣押的财产外,自愿放弃余下的债权。
案件审理持续时间近7个小时。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案件进行宣判,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