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12种情形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最高检:12种情形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2015-04-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答记者问
中新网4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在会上介绍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12种主要情形。
袁其国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和在监狱里服刑人员,只是服刑的场所不同而已,他们本质上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就是罪犯。社区服刑人员与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员有两个方面没有改变,第一,罪犯的身份没有改变;第二,依法接受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的义务没有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断发生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对我国的刑罚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刑法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受到影响。而这也是给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提供了机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重大的隐患。
袁其国指出,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原因是复杂的,有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问题,有社区服刑人员交付脱节的问题,也有执行机关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主要有12种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且未将罪犯交付执行,致使漏管的。
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漏管的。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
四是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的。
五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未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并办理交接,致使漏管的。
六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漏管的。
七是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管,致使其脱管的。
八是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
九是司法行政机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
十是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
十一是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后没有追逃,致使应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
十二是其他原因造成脱管、漏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