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检察院:拟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均需法律背景
宁波市检察院:拟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均需法律背景
2015-04-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中新网宁波4月2日电 (陈伊昕)宁波市检察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全国首批人民监督员试点单位,该院的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过十余年探索,取得良好成效。目前,该院正在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选任制度改革,展开一系列探索,其中包括“拟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均需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背景”。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宁波市检察机关自2003年6月起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工作,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目前,共有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共99名,其中省人民监督员16名。
在人员设置上,省人民监督员主要负责市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市人民监督员主要负责各基层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鉴于高检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批捕权限上提一级,目前各基层检察院没有人民监督员。
2012年以来,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全部经过人民监督员监督,共提请省院监督撤销案件11件11人,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83件86人,其中,拟撤销案件57件60人,拟不起诉案件26件26人。
同时,宁波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院各部门协助、配合、支持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职权的有效途径,如:推进刑罚执行变更同步监督,联合市中院对职务犯罪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邀请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旁听审理制度;组织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进一步强化对各类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程序性审查,特别是加强了对接受监督案件的材料审查,为人民监督员更好地了解被监督案件打下坚定基础。
在人员选任上,以往的聘用过程中,存在传统选任人员有根据喜好选任的嫌疑,且在人员结构上,公职人员占70%,普遍存在专业水平缺陷,监督能力不高的状况。目前,宁波市检察院正在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选任制度改革,展开一系列探索,其中包括突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拟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均需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背景,法学教授或专家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等人士需占有一定比例。
而按照高检院和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精神,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这一改变摆脱了检察机关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
此外,宁波市检察院正在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下一步,该院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情况,确立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制度,使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