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腐效果有限 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有现实需求
现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腐效果有限 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有现实需求
2014-12-2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自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区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以来,我国已有近40个地区试点官员财产公开,但结果是超过半数昙花一现,这是记者在12月26日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组织召开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获悉的信息。
目前我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制度,在有效预防腐败的效果方面表现一般,这是众多与会专家及相关业内人士给出的结论。
官员财产公开有现实需求
官员财产要不要公开,来自山东威海市的法制办副主任刘士侠用很简介一个事实告诉了记者答案。
在他的实际工作当中,已经有部分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官员财产公开,主要是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府公开申请,要求单位公开领导财产状况,这让相关部门很头疼不知怎么应对。但最后复议的结果,公众的申请基本上是被驳回的。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对财产公开做出安排已经有现实要求。
而重庆市党委副教授童彬先生又向记者介绍了一个官员财产公示被叫停的案例。几年前地处渝东南边缘的黔江区,以一场近乎“秘密试验”的方式,小范围试行干部廉情公示,即官员财产公示。公示的具体办法,就是要求新提任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须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职业、房产、私家车等基本情况,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和留学求学等林林总总9大类数十项内容。这个事情之后,重庆市黔江区对新提拔干部公示1次后停止试点。上级叫停:中央没有新指示前,不要再搞财产公示。因为不少地区官员财产公开后,群众反响较大,公示社会效果很差。
一方面官员财产公示有现实需求,可另一方面官员财产公示又被叫停遇尴尬,看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委实不是件简单而能一蹴而就的事情。
现有申报规定反腐效果有限
官员财产公开当然离不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
在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经被提出;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了立法规划。然而二十年过去了,这部法律迟迟不能出台,足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阻力和复杂程度。
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然而知名反腐研究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却指出,目前的官员财产申报规定作用有限。这二十年来,几乎没有一个贪官是通过上述规定发现出来的。不能发现问题的规定,是存在严重漏洞的,反而起到袒护贪官的作用,它们的存在只能年年证明干部是廉洁的。
林喆教授的看法让记者联想起前不久去宁夏银川市采访当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情景。记者在查阅2012年3月23日至9月25日银川市102名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情况时发现,多数领导干部的个人家庭存款、购买私车、参加集资建房及购房情况一栏里,都填写“无”。仅有20余名领导干部的存款在10万元以上。多数官员个人存款为“无”,是否属于正常情况?银川市纪委负责人解释,有些是因为购房,不仅没有存款,还在银行有贷款。此外,根据当前的规定,无人举报,便做“无罪推定”,他们没有权力进一步调查了解。也就是说没有审查核查监督等环节的财产申报制度效果几乎为零。
为此林喆为此建议,有关财产申报的相关举措可以利用现有的法规资源增加几个关键环节来达到完善预防腐败的效果。
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要不要专门立法
2014年下半年,一直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进行课题调研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推出了自己起草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草案“。在该草案中,中心对一直争议良久的官员财产公示的对象范围作出了明示,即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员;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国土、住建、交通、发展改革、教育、社保、审计、人事、监察、司法领域工作的专职人员。
然而在学术研究领域本身,关于是否应该对官员财产申报进行立法,意见也是不一致的。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院表示,我国目前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腐败形势,因此亟须吸取国外财产申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财产申报法应从申报对象、范围、程序、审查、监督、惩处问责等几个重要环节为主要立法焦点,进行研究制定。
但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高秦伟教授并不赞同现在制定财产申报法,他认为,有关财产申报的相关举措可以利用现有的法规资源增加几个关键环节来达到完善预防腐败的效果。而对于财产申报法,则需要一并纳入到反腐败法中制定,不需要专门制定。
官员财产公示面临的难题
记者注意到,对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反对阻挠的声音已慢慢柔化成为一种财产公开要“慢慢来”、“条件尚不成熟”的论调,并和真正的、理性谨慎推进改革的声音混杂在了一起。
对于这种现象,与会专家一致提出要警惕,但这也同时说明官员财产公开的社会效果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考虑因素。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院表示,官员财产申报的意义在于公开,但是向社会公开还是向党内组织公开,这个要很好地把握,要考虑到中国的现实。他介绍说:“改革以后,有些领导夫妻两个都有经济适用房,有单位分房,有的单位分房不光一套还两套,这种情况向老百姓、村民、单位公开,人家会说你你们捞了那么多,这就产生矛盾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是他个人原因,而且公开以后效果不是特别好。“
对于如何进行官员财产公开,林喆教授建议,官员财产公示也要有政治智慧,她提出的是同级公示,也就是科级干部在科级干部内公示,处级干部在处级干部内公示,人大任命的委员、干部在人大内把公示,省部干部在一年两会期间公示,七大常委在五年一度的党代会上公示。这个设计,同级公示能够将公示的负面效应降低,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