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权益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底线 全总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尽快出台
劳工权益保护是企业社会责任底线 全总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尽快出台
2014-12-2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中华全国总工会将推动出台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准确界定理解不一的企业社会责任,并采取措施引导鼓励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这是记者从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第五届(2014)中国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年会上获悉的。
“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并不是强制企业去做力所不及的事情,而是鼓励企业去做他能做得好的事情。”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郭军说。
捐赠未必等于社会责任
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共治、共创、共享”。会议的主办方——北京东方君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表示,政府有责任在富裕和贫穷之间做出选择,这里指的是政府是否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企业有责任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做好平衡,指的是企业如何善尽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成社会共识。“在当下和未来的时代,企业占用社会资源、创造利润,同时也要对解决社会问题有所贡献。”张晓说。
但将捐赠作为判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标准,或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捐赠未必等于社会责任。很多企业的捐赠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郭军直言不讳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当然,“这也无可厚非,但是捐赠在社会责任里面占的比重应该说他是相对比较小的,比较次要的。”郭军说。
而即便是通过做慈善来承担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的表现在专家看来也是差强人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指出,真正的慈善是自为,“做了慈善并不需要表彰,并不需要媒体知晓。”
郭军表示,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首先是劳工权益保护问题,其次是环境保护问题及反对商业贿赂,对消费者负责,良好社区关系等,最后才是关心及从事公益事业。
郭军强调,劳工权益保护,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基本的底线。他同时提醒,“并非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工签订了合同,交了社保,按时发了工资,就叫承担了社会责任,这是法定责任。”
法定责任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从这一点上来讲,对很多国企和央企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如果还在以非法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就不应该得到‘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这种美誉。”郭军说。
建立一种正向引导机制
尽管一再强调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属于道德范畴,但郭军仍然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法律,引导和鼓励企业践行社会责任。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就有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其第五条明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郭军便是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公司法的倡导人。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无此规定。2005年修订时郭军力主加入关于社会责任的内容。
郭军对此并不认同。在他看来,企业赚钱是本能,遵守法律是必须,而非更高水准上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首先就要解决社会责任的界定问题。
而在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上,政府大有可为。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法可以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在政府工程建设中,给社会责任践行得好的企业更多加分和机会。”郭军说。
其目的不外乎于建立一种正向引导机制,“让做得好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益和更多的美誉,让更多的企业愿意向他们学习承担社会责任。”郭军说。
诚信也是企业社会责任
诚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在此次年会上也获得多位专家认可。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时和兴表示,企业获得的信任是很重要的一种竞争力,“它是企业的社会资本,与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及物质资本相比,表面看起来是无形的,作用却是非常强大。”
“我们认为,社会责任包括诚信。”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说。他同时表示,这需要很好的管控工具,例如,京东致力推广的电子发票在防范电商领域中常刷单制造虚假销售额及逃税等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财税体制倒逼诚信体系的完善。”
经济日报参编部主任孙世芳表示,一张小小的发票,表面上看是一个交易的行为,其实是一个信用的符号,一个信用的记录,“只要把每笔信用记录都记录下来,就是我们社会信用的数据库,利用这个数据库进行监管和惩治,将会促进信用体系的日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