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要对未成年人承担兜底监护人责任
民政部门要对未成年人承担兜底监护人责任
2014-12-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四部委今日举行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及,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保障的政府部门,在《意见》中是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监护兜底的保障职责的?具体将如何做好这些工作?
张世峰回应称,首先,必须强调家庭监护的首要职责和主体地位。国家监护,就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父母的警示和惩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在《意见》中民政部门主要承担监护兜底的作用,具体从四个方面来体现。
第一,临时监护。就是刚才公安部闫局长说的,在公安部门带离之后,这些未成年人可以到他的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去,如果没有地方去或者需要带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接收并且要履行临时监护的责任。
第二,关于会商。《意见》中专门确定了一个会商制度,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时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同时,对监护人要给予必要的监护辅导。要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及亲属进行会商,根据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和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做出这个孩子是否回到监护人身边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第三,诉讼主体。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多元诉讼主体之一,要发挥诉讼主体的作用,同时《意见》还做出一条专门的规定,就是对于符合撤销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在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也可提起诉讼。
第四,判后安置。在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之后,要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可以指定的情况下,《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承担兜底监护人的责任。
张世峰称,必须承认,这个工作对民政部门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有很大挑战性的工作。中国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已经有很多年了,但是这项工作真正能有效落实就是从《意见》实施开始,应该说民政部门还存在着机构建设缺位、设施薄弱、人员不足、专业队伍紧缺等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能等,也等不起。所以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指导地方,一是加强硬件建设,目前许多县还没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必要的人力,要通过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素质。
另外,民政部门与社会组织、社区、社工的工作有密切的联系,负责“三社”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和利用他们的力量,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