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未入《不动产登记条 例》,曾被视作官员瞒报克星(图)
“以人查房”未入《不动产登记条 例》,曾被视作官员瞒报克星(图)
2014-12-19 来源:云南昆明律师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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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见习记者 计思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正式发布进入倒计时。
事关多方利益,被认为有助于反腐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至今犹抱琵琶半遮面。早报记者获得的最新信息显示,《暂行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12月3日印发,分送给相关部门。参与起草专家称,公布时间“原定于年内”。
不能“以人查房”
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早报记者了解到,《暂行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的字句。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是查询方式的一种。
目前,普通市民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假如可以“凭姓名查房”,查询者就可以迅速获得一个特定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信息。
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2006年10月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提及“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随后成法的《物权法》就将信息公开范围缩小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13年2月中旬起,多地开始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房产信息。
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暂行条例》并未规定查询方式。
参与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专家告诉早报记者,未来还会有更加详细的细则进行完善。但从查询方式来看,“以人查房”并不被允许,等不动产登记落实后,查询不动产相关信息仍会通过地址来查询。
各部委信息共享
推动官员财产申报
12月16日,中国社科院连续第四年发布《反腐倡廉蓝皮书》,其中将不动产登记作为“中国版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一环。蓝皮书指出,做实中国版财产申报制度,要“将不动产登记、治理‘裸官’与外国银行共享信息、加强因私护照管理等措施相衔接”。
根据《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此次单独成为第二十五条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这有助于相关部门统一协调运作,对财产申报起较大的推进作用。
不过,官员财产申报并不意味着官员财产公开。
早在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今年12月5日,中组部四年半以来首次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结果并公布。据光明网评论文章认为,官员财产一旦申报应该实行公开化,让公众监督。
房地产税立法或三年完成
对比发现,即将颁布的《暂行条例》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变动并不是很大,条例由原先的30条增至35条。除了信息共享自成一条外,主要还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其一,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其二,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人员制度。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并要求登记机构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
对于登记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一条已被删去。
同时,《暂行条例》明确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消息人士指出,《暂行条例》是为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做的原则性规定,后续实施细则将很快跟上。目前的实施细则的稿子已有190多条,已经比较完善。
另外,日前有消息称“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扩围方案目前确实已停止”。业内人士称,停止扩围并不意味着消亡,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落地,房地产税立法将加快步伐。
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曾表示,从具体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地产税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