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发布 把信访工作评判权交给群众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发布 把信访工作评判权交给群众
2014-12-1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过去信访工作做得如何,只能是关起门来,停留在内部的自我监督。今后,群众可以对信访事项公开评价。不但对信访工作机构评价,还对有权处理机关进行评价。
记者今天从国家信访局获悉,《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对外公布。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首次登记受理纳入满意度评价
《办法》出台有政策和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和督办中,各级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职责和时限要求。
中办、国办关于《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逐步推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把办理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办法》全文共17条,主要对满意度评价主体及评价对象、纳入评价范围的信访事项、评价的起止时间、评价指标和内容,以及有关工作责任、工作原则等作出规定。
哪些信访事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呢?《办法》规定,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全部纳入满意度评价。
但是以下情形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即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
转送交办期限不超过15天
党的十八大以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而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打造“阳光信访”的重要内容。
《办法》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职责。
《办法》规定,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均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机关的转送、交办。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5天内转送、交办至同级有权处理机关或下一级信访部门,省级信访部门接收后要在3天内转送、交办至同级有权处理机关或下一级信访部门,市(地)级信访部门接收后要在3天内转送、交办至同级有权处理机关或下一级信访部门,县级信访部门接收后要在4天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
不但规定了一般时限,还规定了首问首办责任。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强化过程监督,实施结果问效,推动问题解决。此外,及时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单和日期等。
《办法》强调了方便查评。国家信访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信访局网站查询评价。
对没有留手机号码的来信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例如,应由县级土地部门办理的,县级信访部门就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
群众不满意度高将督查督办
根据《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办理的时限要求,《办法》确定信访人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提出信访事项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到答复意见书,均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期未评价”即视为放弃评价。
根据《办法》,群众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内容。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按期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内容。评价设立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发表意见,选择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
对于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的要求属地信访部门调查跟踪,了解为什么不满意、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得对不对、群众反映的有没有道理,如果属于处理不当的要求及时纠正,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问责。
如果群众反映强烈、不满意度高的信访突出问题,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重点督导、专项督导等方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告诉记者,通过把信访工作评判权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强化责任倒逼机制,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信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法制网北京12月1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