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2014-12-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同时,草案增加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评估制度应有更具体的规定。
增强法律规范可操作性
“要坚持科学立法的导向。”李路委员说,今后一个时期,立法任务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对宜粗不宜细的传统立法理念作出调整,使立法工作更加注重规划设计,更加注重科学规范。
李路强调,此次立法法修改不仅要使立法法自身更加完善,还要担负起确保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更加有序、确保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更加规范的任务。要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从近些年来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有的鼓励、支持、引导等政策性、模糊性语言比较多,造成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为增强法律条文的规范性、操作性,建议除对条文规范性、操作性提出总体要求外,还可以增加专门款项,从立法技术角度对法律条文语言表述作出具体要求。建议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查中,明确立法技术审查有关内容,以确保立法质量。
明确立法评估适用范围
白志健委员说,草案立法后评估的规定与监督法中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较为类似。执法检查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建议将立法后评估制度与监督法中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制度作出区分,明确其适用范围。
李路说,立法评估主体既可以是立法机关的办事机构,也可委托社会组织实施。评估对象既可以是整个法律文本,也可以是部分条文。建议将草案相应条款修改为:可以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对有关法律或部分条文开展立法后评估,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提出,立法评估什么时候开展?评估时间多久一次?评估方式、标准应当具体规定,否则难以落实。
“建议增加立法评估条款。”全国人大代表冯燕说,各级人大立法中都在做立法评估工作,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不断开展评估工作,为地方人大开展评估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建议明确规定,对于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定期进行立法评估,且对评估原则、评估方式、评估后果等内容作出规定,使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张兴凯委员建议立法评估制度要围绕立法的可行性,所立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的影响,未来实施所立法律需要的资源以及所立法律与现有法律的交叉及影响等进行评估。
评估对不同人群的影响
陈秀榕委员建议,拟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之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草案对不同人群的影响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陈秀榕说,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会对国家和社会公众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充分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和实施后的社会效果,是负责任的立法者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应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由于过去的基础和现实的差异,同样一部法律实施以后,给不同的人群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比如城市和农村、男性和女性、老人和青年等。因此对不同人群的影响,应作为法律评估的重要方面。
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完善
罗清泉委员说,科学立法是法律规范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不科学,操作执行起来非常难。要加强各类标准、技术规范等基础工作,特别是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标准不明确、标准不完善或者标准不合适,对立法造成的困难以及立法后执行造成的困难,影响很大。现在,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者不完善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严重影响立法进程、质量和立法后的实施。
罗清泉认为,制定新的法律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有关立法实践的经验。如果哪方面的立法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应通过工作积极补充。如果缺乏实践经验,可以鼓励地方在一些缺乏上位法的领域进行立法探索。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包括环境、资源、健康、安全的技术性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吸收有关专业人士参与。
切实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地方人大这个问题特别突出。”龙超云委员说,全国人大要加强立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梁胜利委员也建议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力量建设。现在立法任务很重,各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量非常大,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人大常委会立法力量建设。(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