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公司债发行交易办法征求意见 将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至所有公司
修订公司债发行交易办法征求意见 将发行主体由上市公司扩至所有公司
2014-12-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修订首先表现在发行主体上。原试点办法将发行主体仅限于境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三类,修订后《管理办法》将发行主体扩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但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属于发债主体。
其次在发行方式上,《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基础上,可以是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并且,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沪深证券交易所,扩至新三板;将非公开发行场所由沪深交易所扩至新三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和券商柜台。
为落实简政放权,简化审核流程,《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更加灵活及时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向公众发行,也可自主选择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他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同时,在债券市场监管以及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做了适当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