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炒作何以成非法经营
网络炒作何以成非法经营
2014-11-1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被告人杨秀宇、卢梅在法庭上。曹璐摄
11月18日上午,由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尔玛天仙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尔玛互动公司),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卢梅非法经营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法庭宣判,杨秀宇一审获刑四年,罚金15万元;卢梅一审获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万元;尔玛天仙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尔玛互动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秀宇、卢梅当庭表示不上诉。
承办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郑思科、刘荣在案件宣判后第一时间接受了本报正义网专访,就该案背后的侦办细节、适用法律等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揭开杨秀宇背后非法经营黑色利益链条
8月14日,“立二拆四”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彼时,一个细节被诸多媒体报道——公诉人席位旁高高摞着的109本卷宗。
“针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所从事的网络炒作、非法删帖行为,我们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证据搜集工作,所以大家看到的卷宗数量比较多。”郑思科向记者介绍,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达5年,涉及到的单位、人员较多,调查取证工作量巨大。
据刘荣介绍,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他们组成一个团队,针对不同问题进行分工、各负其责,包括专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以便全面把握证据。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逐步揭开了隐藏在杨秀宇背后的非法经营黑色利益链条。
“利益链条两端分别是委托方、执行方。”郑思科分析说,委托方就是一些有宣传推广需要的公司,宣传推广是他们的利益所在;执行方是杨秀宇和他的公司,他想借事件炒作使自己出名,同时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也就是委托方给他的资金酬劳。双方结合在一起,达成所谓的“双赢”——既宣传了委托方的品牌或者产品,同时达到对于网络推手的炒作。
在郑思科看来,所谓的“网络推手”并不神秘——有委托方找到杨秀宇,杨秀宇根据委托方要宣传的产品和品牌进行策划,再结合网络的特点,比如网民喜欢看什么、怎样吸引网民眼球、怎样引发网络关注甚至议论、争论等,并以此作为切入点来策划事件。
之所以称其为“黑色利益链条”,郑思科表示,这种商业炒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他们以新闻事件、社会事件为模式,欺骗社会公众,使公众误以为这是一种真实的事情而予以关注,从而达到宣传产品的目的。这实际上对其他遵守社会规范和商业规范的公司造成一种侵害。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炒作才算非法经营
提及杨秀宇,不少人想起网名“秦火火”的秦志晖。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秦志晖被起诉和判决的罪名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而杨秀宇被认定是非法经营罪。
对于两者的区别,郑思科解释说,炒作并不等于非法经营犯罪。非法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的行为,这种营利应该是直接的经济利益。
郑思科以“长春婴儿”事件为例进行说明:杨秀宇在该事件中下跪认错,就是一个炒作行为,但并不是非法经营。
郑思科指出,虽然都是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但秦火火在自我炒作、博取眼球的过程中,超越了话语的边界,引起社会恐慌,或者恶意对他人进行攻击,侮辱他人人格。而杨秀宇的行为是商业炒作行为,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在罪名上是非法经营罪。
“虽然杨秀宇案和秦志晖案,在表面上看有相似之处,都是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但是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界定,所以不能一概而论。”郑思科说。
对此,刘荣进一步解释说:“他们在主观目的上是有一定区别的,杨秀宇是为了牟利,秦志晖是为了出名;在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也不一样,杨秀宇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而秦志晖的犯罪行为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紊乱,或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不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的要件构成不同的罪名。”
网络谣言受害者要学会用法律维护权益
“有些单位或者有些人想花钱了事,这助长了一些公关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人故意释放恶意攻击的信息,形成了恶意循环。”郑思科指出,一些网络上的恶意攻击者和公关公司形成“孪生怪胎”,一些极个别的不法之徒利用了这样的方式进行敲诈。
那么,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郑思科表示,对于网络上恶意造谣、滋事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目前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这种问题是能够及时进行处理的。
检察官提醒,公民和社会组织要有法律意识。在互联网上发现对于自己不利或者不实的报道后,首先要冷静下来,收集相应的证据。其次,在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警或者采用诉讼手段,依法维权。
“不要片面追求短期效果,花钱了事,这样做只会助长这种公关公司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刘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