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个中基层法院具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
407个中基层法院具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
2014-11-1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
原标题:407个中基层法院具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
法制网天津11月18日电 记者 袁定波 2010年以来,我国新增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36个、基层法院143个。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截止2014年10月底,全国共有203个中级法院、204个基层法院具有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覆盖了开放水平较高的沿海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大部分中、基层法院,中西部地区的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也有了适度拓展。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海事法院增设三沙等7个派出法庭,派出法庭数量增加至39个,收结案约占海事法院同期全部收结案的一半以上,辐射我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在此间强调,要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于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者港澳台仲裁裁决或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应当集中由涉外商事审判庭统一审查。要合理调整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格局。最高人民人民法院拟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原则上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并制定相应的级别管辖标准,逐步确立新类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疑难案件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制度。
据悉,今后,同一高级法院辖区内已有较多基层法院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上不再新增指定辖区内的其他基层法院。对于年均收结案量长期不足的基层法院,高级法院可以适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最高法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