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店产品不“专一”,是不是欺诈?
专卖店产品不“专一”,是不是欺诈?
2014-11-1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通讯员崔蔚 李欧 近日,重庆市三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居建材买卖纠纷案,提醒广大消费者,专卖店所售品牌可以不“专一”,选购时要擦亮“火眼金睛”。
案情回放
2013年3月,重庆涪陵人刘强参加其居住小区组织的装修团购会,选定了玉龙装饰材料公司销售的维纳斯和草原牧歌两款壁纸,并当即交付了定金。
同年6月3日,刘强与玉龙装饰材料公司销售签订了《玉龙壁纸销售预定表》,载明壁纸的型号/样本名称为维纳斯CA-73237(女儿房),数量为6卷,备注:维纳斯原价428元/卷,买断价68元……
10天后,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将刘强购买的壁纸、胶水和基膜送货到刘强家,刘强签字收货。安装完毕后,在退还剩余壁纸时,刘强发现其购买的维纳斯CA-73237壁纸不是玉龙品牌壁纸,而是爱丽莎品牌壁纸。刘强认为,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在网络中自称“玉龙壁纸专卖店”,让他误以为购买的产品就是玉龙品牌,因此拒绝支付壁纸余款。
因双方多次协商不成,2014年6月9日,刘强遂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因虚假销售行为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赔付款4968元,精神损失费12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玉龙壁纸专卖店在履行合同中,并无欺诈行为,遂驳回了刘强的诉讼请求。刘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市三中法院二审认为,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专卖店销售与该专卖品牌类似的其他品牌商品,刘强以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在网络中自称“玉龙壁纸专卖店”为由,认为玉龙装饰材料公司只能销售玉龙壁纸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销售壁纸行业的交易习惯可知,双方签订的销售预定表中“维纳斯CA-73237”的代码应是包括壁纸品牌、颜色、亮度等因素组合而成的壁纸代号,《壁纸销售预定表》、有刘强签名的送货单及刘强上诉中的自认均表明,刘强应当知道其选购的维纳斯CA-73237型壁纸的品牌是爱丽莎。故玉龙装饰材料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所经营的产品不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只卖某一品牌的产品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专卖店销售专卖品牌以外的产品,“专卖”并不是“只卖”,应当理解为“主卖”,尤其在家居建材领域,实体品牌专卖店同时代理多个品牌比较常见。但是,商家在推介商品时,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产品的品牌,不能借专卖店之名进行误导。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建材专卖店选购建材产品时,要有主动行使自己知情权的意识,确保自己选定的是自己想要的品牌、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如果商家确实存在不诚信、以次充好的行为,消费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如与商家沟通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