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再次审议 政府不当履职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再次审议 政府不当履职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014-09-2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再次审议 |
政府不当履职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网记者 王斌 法制网实习生 张雪泓 9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就《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条例二审稿重点规定在社区层面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强调政府的具体职责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对于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责。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维林表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占96%以上的老人,当前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看病就医、康复护理等方面需求十分迫切。建议市政府着力抓好居家养老服务基础工作,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整合服务资源与老年人有效需求信息,为老年人解决包括用餐、家政服务等生活照料需求。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增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老服务的功能。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就如何完善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明确政府和相关主体职责,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作用,完善老年人用餐和医疗服务等项目,社区养老设施标准化配备,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家庭责任和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立法针对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最为薄弱的家庭和社区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做审议结果报告中指出,目前北京市居家养老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居家养老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服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政策支持少、资金投入少,相关政策尚在探索实施阶段,相关措施不配套,涉及老年人的专项津贴补贴碎片化、零散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小,服务项目和设施不健全等。本次立法内容不贪大求全,而是针对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最为薄弱的家庭和社区采取“精确打击型”的方式立法,重点是在社区层面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明确要达到的要求;分清政府的职责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规范老年人及家庭的权利、义务。
明确政府的具体职责 二审稿明确了政府是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资金保障、政策支持、队伍保障、对自治组织指导等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规定了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建设开辟养老场地的设施,采取新建、恢复小区配套公共服务建筑功能、整合社区资源、购买市场服务等方式,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创造条件;(四)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和服务标准,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活动;(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专职养老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六)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针对北京市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方面总量不足,一些优质养老机构,特别是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城区范围内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另一方面,部分民办养老机构空置严重,难以为继,特别是乡镇敬老院普遍环境条件差、服务功能不完善等,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效益。特别要加大对乡镇养老机构的改革力度和财政投入,提高其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水平,在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责任的基础上,发挥其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作用。
新增加责任追究制度 二审稿建议,北京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追究制度。对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对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情节严重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立法进程,法规草案将在11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