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采购领域贿赂犯罪频发并呈四大特点
国企采购领域贿赂犯罪频发并呈四大特点
2014-09-0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来自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的一份数据显示,2009年-2013年,该院共立案查处国企领域职务犯罪22件22人,其中受贿案有17件17人。综合分析这17件17人受贿案发现,全部为回扣式贿赂犯罪,即供货方按照合同销售额一定比例,给付国企采购方负责人或联系人回扣费或好处费给。
“这种回扣式贿赂犯罪呈现出受贿总数额大但单次受贿数额小、受贿人员的职位普遍较低、行贿人与受贿人彼此之间不熟悉甚至不认识、行贿企业多为小作坊规模较小的特点。” 润州检察院分管预防、反贪的副检察长曹学卫介绍说。
供销员单次受贿不足五百
17件17人中,所有涉案人员的受贿数额都是靠多笔小额“回扣”逐步累计的。如某电力设备制造厂的供销员罗某,从2008年至2013年共受贿70余笔,有的单笔数额还不足500元,受贿金额却累计达14万元。该厂另一名供销员贡某自1999年至2013年间共受贿30余次,金额累计67500元,最少的一笔受贿数额也只有1000元。
17件受贿案中,只有5人是国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余12人为部门副职、供销员、采购员等基层干部或一般职员。“该类人员虽然职务不高甚至没有职务,但是在自己负责的“自留田”里,仍有相对的话语权,而领导又无暇顾及监管。”曹学卫说。
如受贿人项某,只是某电力设备制造厂对外协作部的副主任,就利用自己在钢材、铝材采购领域有较大的建议权,先后收受河南某供应商贿赂达200余万元。
据曹学卫介绍,回扣型贿赂犯罪中,行受贿人员以供销关系为依托,有时通过电话联系即可完成,无须见面,直接通过银行卡完成行贿。当事人之间并不熟悉,有的甚至没有见过面,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互信”,体现的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该类贿赂犯罪很直接,行贿方按照约定的回扣比例直接通过银行付款到对方银行卡上,受贿方也乐享其成,额外之财,给了就拿。上述12名受贿人均有此犯罪情节。”曹学卫说。
润州检察院分析还发现,17件贿赂案中,行贿一方企业规模都不大,多为小作坊式企业,供货和给付回扣的方式较为灵活。供销合同标的小,供应的产品技术含量也不高,不需招投标或者只是简单招投标,受到外界的关注都少。
国企部分采购项目不透明
对于国企采购领域贿赂犯罪频发的原因,曹学卫认为,首先是政策漏洞、竞争无规则导致采供项目不透明、不公开。“根据有关规定,国企单项合同达到一定限额必须进行招投标,而限额以下则可以由招标单位自行决定。”
“自行招标的这部分合同,虽然体量小、技术含量不大,但又不可或缺,所以大都由采购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推荐决定。” 曹学卫说,而参与供应的企业多为小型民营企业、家庭企业,产品竞争力不强,为开拓市场或者维系原有的交易,即以金钱回扣为诱饵,开展不良竞争。
据介绍,17件受贿案件涉及三家国企,共有20余家民营企业参与行贿。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制意识淡漠,逾越法律道德底线,缺乏社会责任,一切事情和问题都是“钱”字当头,用钱开道、用钱铺路、用钱搭桥。
“从案发情况来看,涉案的三家国企,都存在警示教育缺位问题,缺少以廉洁教育引领高尚情操的手段。”曹学卫说,有的单位多年未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从而忽视了警示教育,把警示教育看做可有可无的东西;有的单位虽然开展了警示教育,但从领导到群众都是与己无关的看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开展警示教育,只是图形式、走过场、做样子。
曹学卫认为,处罚太轻,作案成本低,也是国企采购领域贿赂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该类犯罪案件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所以在处罚中量刑较轻;而对行贿的单位和个人,也因为行贿数额较低,检察机关往往未对其进行处理。
“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库仅记录行贿犯罪,不构成犯罪的未对其录入行贿档案,无法阻止行贿人再次进入市场,只能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由于行贿方多在异地,行政处罚也往往无法实施。”曹学卫说。
严厉打击行贿健全监督体制
对于如何预防和打击国企采购领域贿赂犯罪,曹学卫认为,首先应纠正重打击受贿轻行贿的思想,对行贿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虽然行贿人单次行贿数额不大,但其连续行贿,次数多、时间长,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拉拢、腐蚀他人受贿,行贿不止,受贿难除。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决不能让这些人在经济上讨便宜,同时对其行贿行为要录入行贿档案,限制其进一步经营的权利。”曹学卫表示,对国企受贿人员,虽然单次受贿数额小,但发现一次就应严肃查办,综合运用调离岗位、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进行严厉打击。
“与此同时,国企单位应释权力晒流程,避免错误行贿。分析上述案件发现,不少行受贿案件的发生,在于行贿方并不清楚受贿方的权力有多大,其行贿往往是带着对采供事实不透明的揣测,为加大自己的中标机会,不得已而采取的利益诱惑,如果把需方权力公开,流程公开,将会降低行贿人的行贿欲望,促进正常的市场竞争。”曹学卫说。
此外,曹学卫认为,国企单位应以监督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关键,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廉洁风险排查,评定风险等级,构筑制度防线,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和负责管理人、财、物、核心技术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权力运行,重点岗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轮岗交流,提升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跟踪监控力度,加大对本单位规章制度、权力节点、重大事项等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环节进行监控,加强同检察机关的协调联系,构筑外部监控体系。
“开展务实有效的廉政教育也必不可少。以身边人教育身边事,国企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以及部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法庭审判,一次庭审旁听,抵得上十次空洞的说教。” 曹学卫说,国企单位还可以依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专业化优势,组织职工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或者邀请检察官举办警示教育讲座,开展重大、典型案例剖析会,以案释法,以增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免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