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海事审判案例 陆源污染排放达标也应担责
最高法公布海事审判案例 陆源污染排放达标也应担责
2014-09-0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十大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海上保险、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领域,对类似案件审理与裁判具有广泛指导意义。
确立三步走裁判思路
据统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来,至少有2000余件纠纷的外籍当事人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起诉,今天公布的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便是一个典型。巴哈马籍巨轮“航海者”轮所有人2002年年初因拖欠抵押贷款等债务,被美国、英国、利比里亚等8个国家的债权人一致选择向中国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拍卖船舶并起诉。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贷款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抵押船舶的船旗国为巴哈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船舶抵押权纠纷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即《巴哈马商船法》。涉案“航海者”轮项下两项船舶抵押登记不违反《巴哈马商船法》中船舶抵押权的规定,该两项抵押登记有效。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海流公司偿付摩根大通贷款、透支款及其利息与相关费用,摩根大通基于该债权在广州海事法院拍卖“航海者”轮以前对该轮享有船舶抵押权,该轮拍卖后有权从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案,涉案“航海者”轮是大型油轮,本案原、被告均为外国当事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但原告摩根大通主动选择在我国扣押船舶、进行诉讼。广州海事法院适用《巴哈马商船法》作出判决,受到媒体和国际航运界的广泛好评。本案判决对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均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本案审理所遵循的涉外因素、管辖权、法律适用三步走裁判思路,已成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裁判方法,对类似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判都有广泛指导意义。”王彦君说。
按排放是否超标分责
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海事法院已陆续受理各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7件。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何远堂等人与广西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均涉及这方面内容。
1997年,孙有礼等18人共同出资联合经营6个海产品养殖场。6个养殖场合法养殖资格经相关部门核准确认。2000年10月上中旬,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滦河、大青河入海口等海域养殖区发生重大渔业污染事故,孙有礼等18人的养殖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遂将引发污染的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9家企业中,迁安化工公司已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排污达标企业,属于国家许可的正常经营活动,虽然其不能提供排放工业废水入海的行为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但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企业有所区分。判决迁安化工公司单独承担损失14万元,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其他8家企业连带承担损失655.325万元。
王彦君表示,本案系法院以司法判决形式明确,陆源污染案件即使排放达标亦应适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有力惩戒了陆源污染制造者,维护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
“法院要发挥裁判的重要功能,惩戒污染者,维护受害人权益,也要基于公平原则,按照排放行为是否超标,科学合理划分侵权人责任。”王彦君说,本案审理期间,有关共同侵权、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均不完备。法院酌情判令迁安化工公司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达标排放的积极性,维护法律公平,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收效较好。
法制网北京9月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