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反间谍法:间谍行为高智能化 法律应重新定义
审议反间谍法:间谍行为高智能化 法律应重新定义
2014-08-31 来源:云南昆明律师网 作者:admin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刘茸)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反间谍法草案(即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后的草案)。
审议中,许多委员提出,为了适应国家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由于草案中对间谍、间谍行为的相关定义尚不够明晰,且存在与刑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和统一问题,建议特别重视特定用语、法律应用范畴的修改。
委员意见:注意特定术语和法律用语准确性
韩晓武委员说,建议进一步充实草案的内容,至少增加一章或数章,对反间谍法的适用对象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草案从架构和主要内容上看,更像一部管理法;因此,应从反间谍工作的实际出发,充实必要的内容,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反间谍法。
列席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李江说,因为草案是在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基础上修改的,原来很多“国家安全工作”提法,现在变成了“反间谍工作”,建议在用语上更加注意准确性。特别是要看到,通过互联网等新型传媒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已是境内外间谍组织获取我国家秘密的重要渠道。网上有些人是故意或被收买的,但也有一些人,是出于无知或者显摆无意间过失泄密,所以应当明确公民和组织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责任,不给违法行为人以口实。
“比如说,我说我没有泄露你们国家安全机关是怎么侦查破案的,我只是把歼-20、核潜艇的一些情况与军迷讨论,在网上发表了,我觉得这不属于犯法。像这样,如果用语不清楚,可能会给违法行为人以口实,所以把相关用语写清楚很有必要。”李江认为。
董中原委员也提出,草案部分条款中使用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等用语,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形,不同条款分别采用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三种表述相互间的关系不明确,如果不对该行为加以列举,会导致执法以及履行职责上的极大不确定性。
委员意见:新形势下 制定反间谍法应有新思路
郑功成委员说,非常赞成将国家安全法修改为反间谍法,这是从总体国家安全观来统筹国家安全法制建设的一个必要举措,现在国家处在“成长的烦恼”中,要有更大、更好的国际环境,危及国家安全的风险也在增长并日益复杂化,所以把现行国家安全法专门改为专门的反间谍法,可以规范、进一步加强反间谍工作。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对间谍罪的概念,现在草案中规定得不够完善。原来按照刑法规定的范畴,间谍行为主要是指对军事方面的窃听、刺探和提供情报,也包括一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利益的做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的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规定,安排特定的人员窃取对手的商业秘密,经济间谍由此产生,并在以后的发展中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境外一些利益集团在华活动也越来越活跃,大量介入中国的经济决策,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案件,足以说明我们国家的企业利益和经济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
她认为,上述提到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触及的是我们国家经济安全的软肋,侵犯商业秘密罪已经无法担此重任,应当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制定反间谍法的时候,把这些内容涵盖进去。
刘振来委员也认为,这些年来,感觉间谍与过去相比不是少了,而是大大增多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渗透破坏,从事间谍活动的手段、方法呈现出高智能化的倾向,现在传统的办法和一般的技术手段是难以发现、难以应对的。现在敌对势力发展间谍、收集情报,很多是经过网络进行的,国内的一些间谍分子从敌对势力手中得到的间谍器材科技含量是相当高的,一般人、一般手段难以识别和破解。面对这样一种形势,必须要加速培养一支高技术、高素质的反间谍人才队伍。
因此,他建议在反间谍法的立法中,要重视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力、素质的问题,在法律当中应该有所表述。